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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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88 條
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