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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94 條
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

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