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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三 章 登記事件 第 二 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107年06月13日)
第 101 條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