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訟事件法
第 三 章 登記事件 第 二 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107年06月13日)
第 104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