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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五 章 商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節 公司事件 ( 107年06月13日)
第 175 條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