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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五 章 商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節 公司事件 ( 107年06月13日)
第 17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