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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五 章 商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節 公司事件 ( 107年06月13日)
第 178 條
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