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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事件管轄 ( 107年06月13日)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