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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二 章 民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節 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 107年06月13日)
第 60 條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