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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二 章 民事非訟事件 第 三 節 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 107年06月13日)
第 68 條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