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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事件管轄 ( 107年06月13日)
第 7 條
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