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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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三 章 登記事件 第 一 節 法人登記
( 107年06月13日)
第 85 條
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