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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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三 章 登記事件 第 一 節 法人登記
( 107年06月13日)
第 88 條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