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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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三 章 登記事件 第 一 節 法人登記
( 107年06月13日)
第 96 條
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