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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二 章 民事非訟事件 第 二 節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 107年06月13日)
第 66 條
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