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19日)
第 11-1 條
非訟事件之和解,應就為程序標的且屬聲請人與相對人得以合意處分之事項為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