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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4月03日)
第 10 條
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
二、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家屬者。其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終止後,亦同。
三、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四、就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