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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 108年04月03日)
第 114 條
請求就下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一、承認、允許或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
四、曾於同一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其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就增加之部分,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