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證法
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 108年04月03日)
第 119 條
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一百零九條或第一百十二條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