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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 108年04月03日)
第 122 條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