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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 108年04月03日)
第 124 條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

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者,以一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