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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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 108年04月03日)
第 125 條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