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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 108年04月03日)
第 128 條
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份收取二百元。其張數超過六張時,每一張加收五元。

翻譯費每百字收取費用一百元至四百元,由公證人酌定之,其酌定標準由司法院另以命令定之。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

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送達公證文件費、法院之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之旅費、民間之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及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