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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8年04月03日)
第 148 條
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