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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8年04月03日)
第 149 條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