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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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4月03日)
第 15 條
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