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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04月03日)
第 150 條
駐外領務人員,得依法令授權,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