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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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04月03日)
第 152 條
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