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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08日)
第 11 條
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辦理或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應以審慎、誠懇、和譪之態度妥速為之;請求人就公證程序有所詢問時,並應詳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