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受理公證或認證事件,應按年度以收件先後統一編號,並依編號之次序辦理。
公證處置二人以上之公證人者,除指定專人辦理之事件外,應依編號次序輪流分配之;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之事務分配,依協議定之。
公、認證書字號如下:
一、法院公證處:○○年度○院公字第○○○○號、○○年度○院認字第○○○○號。
二、民間公證人:○○年度○院民公○(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年度○院民認○(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
三、候補公證人:○○年度○院候公○(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年度○院候認○(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