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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第 一 節 登錄 ( 111年12月08日)
第 20 條
聲請登錄之民間公證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情事、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