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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 111年12月08日)
第 37 條
認證書登記簿應依認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認證書字號。
三、認證文書種類及案由(種類)。
四、標的金額或價額。
五、認證費用。
六、請求人、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核准字號及事務所。
七、認證之年、月、日。
八、歸檔日期。
九、銷燬日期。
十、認證遺囑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日期。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