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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 111年12月08日)
第 38 條
閱覽登記簿應記載請求閱覽日期、閱覽之文書名稱、字號、閱覽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

異議事件登記簿應記載異議日期、異議之公證文書字號、異議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及異議結果。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登記簿準用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