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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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 111年12月08日)
第 39 條
公證處應製備公證須知,公證、認證請求書、範例及各種契約例稿,以供當事人閱覽及採用。
前項所定書稿,民間公證人得於事務所製備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