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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之規定 ( 111年12月08日)
第 46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給付,約定為分次履行之期間,如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得對其全部為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