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 111年12月08日)
第 55 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經請求人全體同意為見證人者,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