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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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 111年12月08日)
第 56 條
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應依原本(附式五)作成;節錄繕本僅就與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關部分節錄作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