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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 111年12月08日)
第 63 條
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應著黑色紅邊制服(如附圖);宣讀結婚書面公證書及致詞,應態度懇切、言詞清晰、快慢適度,致詞應以祝賀及增進家庭幸福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