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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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 111年12月08日)
第 65 條
生父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者,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住居所。
公證人公證前,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不同意時,得拒絕受理;無法徵詢意見時亦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