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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 ( 111年12月08日)
第 68 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置遺囑繕本登記簿,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遺囑繕本送達日期。
二、遺囑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三、遺囑種類及公、認證書字號。
四、作成公、認證遺囑之年月日、公證人姓名或駐外館處名稱。

前項登記簿,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日期、號數及頁數,由記載人簽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