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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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 111年12月08日)
第 73 條
認證私文書,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於公證人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當事人本人所為,公證人應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