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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 111年12月08日)
第 74 條
請求認證之文書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請求人仍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者,公證人得予認證;但應於認證書註明:「本公證人僅認證文書內○○○簽名(簽章)真正(或繕本、影本與原本、正本對照相符),至其內容,不在認證之列」等字句,以促當事人及接受文書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