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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 111年12月08日)
第 75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請求認證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者,應於請求書表明文書將持往使用之地區及用途。

認證公文書原本、正本、繕本或影本,於必要時,得以行文、親自前往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查證。<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