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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 111年12月08日)
第 81 條
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