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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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十二 章 附則
( 111年12月08日)
第 95 條
地方法院、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及地區公證人公會,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聯合辦理公證之宣傳、推廣及勸導,並將辦理情形層報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