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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十二 章 附則 ( 111年12月08日)
第 9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條,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附式六,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