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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11 條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提存,其受取權人原登記之住所有變更,致無法送達時,提存所應限期通知聲請提存機關查明新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