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提存法施行細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提存事件業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