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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25 條
提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保管機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證明黏附提存書。

前項提存物保管機構,應受法院提存所之監督,並隨時報告提存物保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