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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31 條
聲請領取提存物,應作成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附式七),由聲請人簽名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二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已具備其要件之證明文件。
三 由提存物領取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